原告汉中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告汉中市X街渔河圆鲜鱼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店经理。
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自2007年9月至今共欠原告货款x元索要无果为由诉至本院。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请求适当延期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汉中市X街渔河圆鲜鱼府在2008年1月10日前支付尚欠原告汉中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酒水款x元;
二、若不能按期还款,因本案执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将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400元,被告负担在归还欠款时一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锋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