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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刘某某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甲,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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