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廊民三初字第32—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凤铭,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市天宇彩色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天宇彩色印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天宇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依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处分并未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该申请合法,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计304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312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继忠
审判员韩春来
代理审判员王二环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