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X街农贸市场内盗窃王×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614元和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王×陈述、物证拍照、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