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5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商丘市X路“千子恋”洗脚城,趁收银员初××不备,盗窃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初××的陈述,证人刘×、李××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