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8)安执字第430-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位于(略)小康路X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楼四层,面积为425.36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将所有欠款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位于(略)小康路X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楼层四层,面积为425.3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