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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获嘉县X镇小官庄骨科诊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3-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执字第257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局稽查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获嘉县X镇小官庄骨科诊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现年三十八岁,医师,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获嘉县X村骨科诊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药吕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药行罚字(200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职权,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某洲

审判员李梦晨

审判员唐好转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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