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8月22日到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决定,2010年10月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系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