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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原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街X街X号X栋负一楼。

投资人:赵某某。

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投资人。

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5日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李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李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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