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代佳,又名上某佳,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代佳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上官代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上官代佳酒后在栾川县山珍市场院内与女朋友赵×发生争吵,此时陈×等人看其酒醉,就乘一辆踏板助力车准备离开,上官代佳又追上陈×,抓住陈的头发将其拽下车,接着朝陈×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又朝其背部踏了几脚后逃离现场。被告人上官代佳致陈×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代佳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代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上官代佳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代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0年二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庆芳
二00就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