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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绥宁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继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肯劳动,原告为催被告做事,曾多次遭被告殴打。为此,原告于1998年起诉离婚,后在亲属调解下撤诉。2003年春季的一天,原告在梅口街上赶集卖菜,未能给被告做中饭,被告便将秤折断,用秤砸伤原告。2003年,原、被告在武阳交通餐馆打工时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只要看到顾客和原告讲两句话就起疑心,并殴打原告。为逃避被告的殴打,原告在餐馆只做了半年便外出打工,每年回来看小孩都不敢回家,一直与被告分居。在分居的六年中,原告因患慢性宫颈炎切除了输卵管,丧失了生育能力。原告家里有一栋三排两间的木屋,是1998年娘家提供钱粮和木料修建。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杨某豪由原告抚养,原告修建的三排两间木房归原告母子所有。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双方也未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1日,原、被告在绥宁县X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3月27日,原、被告生育男孩杨某豪。1998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在亲属调解下撤诉。2003年上半年,原、被告曾在武阳交通餐馆打工,在此期间双方经常吵架。2003年农历6月,原告在吵架后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08年1月,原告因患慢性宫颈炎等切除了右侧输卵管(此前左侧输卵管缺如)。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三排两间的木屋一座。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欠关峡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嫁妆有:电冰箱、电风扇各一台、高、低组合柜各一组、写字台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大、小方桌各一张、椅子八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杨某豪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三排两间木屋一座,双方自愿赠予给小孩杨某豪所有,原告在再婚之前可以居住;

四、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欠关峡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偿还;

五、原告的嫁妆(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小孩杨某豪所有;

六、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000元(已兑现);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陶继稳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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