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托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爱好打牌,长年在外做生意,但从不给原告任何开销,反而由原告承担家庭和小孩的各项支出,原告被迫于2005年上半年外出打工,原告打工期间,不断听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交往的情形,双方感情不断恶化,长期分居,现双方自愿离婚。被告姜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姜某兴。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爱好打牌,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上半年外出打工,夫妻自此陆续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自愿离婚;
二、小孩姜某兴由原告姜某甲抚养三年,由被告姜某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原告姜某甲,三年后小孩姜某兴由被告姜某乙抚养,姜某乙不要求姜某甲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姜某甲的嫁妆自愿留归被告姜某乙所有;
四、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被告姜某乙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交接内容由双方自行交接。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伟托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黎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