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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艺群,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蔡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原告蔡某与被告贺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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