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艺群,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蔡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原告蔡某与被告贺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