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刘:
你因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我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你以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判决。本院受理你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和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要求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且你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本院判决存在错误。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