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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贾广山(已判刑)分两次从外地购买到面值x元假人民币,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及任某贵、冯海艳(均已判刑)在商丘市X镇集市上,采取相互掩护购买东西的方式,使用假币面值近x余元。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贾广山、任某贵的供述,证人何某某、曹某某、任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是共同犯罪。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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