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某同王某某、吴某某、吴某国、吴某才(四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济源市第一中学东北角的工地,盗窃x-x型电缆线20米。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于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王某某、吴某某、于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公私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10
月6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