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钱财,故意租用被害人关某某一辆奇瑞QQ轿车(晋x)从山西省垣曲县到河南省济源市。201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带着关某某在“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澡,并开房入住。200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假冒被害人关某某签名的方式伪造购车协议,然后谎称出去办事将被害人关某某的车开走,以自己的名义将车以一万元价格抵押给天坛办事处小庄村吕继伟。后被害人关某某多次和王某某联系要车,王某某故意躲避不见,并将一万元抵车款挥霍。经鉴定,该轿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人吕XX、王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伤情照片,辨认笔录,笔迹鉴定书,协议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及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