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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37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刘XX,女,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周XX,男,47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3月31受理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0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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