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37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刘XX,女,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周XX,男,47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3月31受理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0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