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现年52岁。
被告彭XX,现年45岁。
委托代理人唐XX,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XX与被告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并口头承诺周围空地由原告使用,因没有实现致原告损失5000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房屋,每月租金450元,押金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XX自愿在2010年9月19日18时前搬出租赁房屋,被告彭XX自愿放弃租赁期间和搬出房屋期间的租金,原告宋XX自愿放弃诉讼请求;
二、被告彭XX退还原告宋XX房屋押金500元,补偿原告宋XX损失500元,共计1000元,该款在原告宋XX搬出房屋当时由被告彭XX一次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胡林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