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现年40岁。
委托代理人唐XX,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X,现年41岁。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请求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于1996年离婚,后于2005年6月13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进行复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提出离婚,被告何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女儿何X由原告朱XX抚养成年,被告何XX不承担抚养费等其他相关任何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x元,该款在领取调解书时由原告一次性付清;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双方互不干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胡林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