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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现年28岁。

委托代理人郭XX,现年37岁。

被告雷XX,现年32岁。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雷XX,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雷XX。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提出离婚,被告雷XX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雷XX,由原告李XX抚养至18周岁,被告雷XX自愿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生活费自2010年8月份开始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计3600元,在每年的2月15日、8月15日前各支付一次,具体由原告开立银行账户,被告将3600元支付到该账户上;

三、被告雷XX对小孩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被告雷XX父母的生日及被告本人的生日可接小孩到被告方生活一天,以后每年农历除夕雷XX在两家轮流生活;

四、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李XX所有,共同债务(借公积金中心贷款、雷XX借款5000元)全部由被告雷XX承担,双方无其他债务;

五、原告李XX给付被告雷x元,此款在2010年8月20日前给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胡林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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