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凡正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赵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