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金茂大厦B座二楼。
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综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工程师。
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葛某某于2009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杭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