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2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二年内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先后生育长子吴某颖、次子吴某博。2008年3月份以来,为了家庭生活和长远经济发展,被告提出购买时风三轮车拉货做生意,但跑运输不到一年时间,被告提出把车子卖掉,要外出打工。后来被告拿着卖车的钱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前段时间被告还不断回家联系,回家多少给孩子带点吃的玩的,可打工一年多未向家里交过一次大宗钱。2009年5月原告怀孕,多次同被告通电话,但被告找理由拒绝回家。2010年1月份被告回家几次,但说外面太忙就匆匆走了。2010年2月份被告又一次回家,在信用社贷款后,以和别人做生意为由,携带此款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多次打电话找被告,但被告换掉电话,原告只有一人在家种地,抚养儿子。原告一直在等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冷酷无情,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合理分割,被告偿还原告娘家现金一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年年12月1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30日(农历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于2007年生育长子吴某颖,2009年生育次子吴某博。之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出现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建立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两个儿子,子女年龄尚幼,离婚亦不利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因被告外出,双方感情出现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以诚相待、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常义
代理审判员杨景慧
代理审判员李凯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