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
上诉人张××因与周××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