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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

上诉人张××因与周××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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