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住××××。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庄××、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庄××、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