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汉族,信阳市Im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楚天阁(略)事务所(略)。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在信阳市时代广场KTV附近,向吸毒人员田XX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田XX身上查获已交易的K粉9袋3.9克,从被告人吕某身上查获冰毒1.4克,又从被告人吕某家中查获K粉34.6克,冰毒4.9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K粉)和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3克,贩卖K粉38.5克,经折算为甲基苯丙胺共计8.2克,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