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拘留,200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张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其开设的水果超市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4张淫秽光碟出售给张b,被民警当场抓获,又在张店内查获《性爱宝贝》等淫秽光碟计ll4张。经鉴定,上述ll8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a、裴a、金a的证言,相关租赁合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光碟计118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多远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一百一十八张及被告人张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