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郑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郑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承某某,女,成年。
被告袁某,男,成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兆静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