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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某某与邱某某、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忽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忽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邱某某、汪某(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涂鹏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邱某某在承建河南油田老工木场绿化场地大修业务时,把其中的水电系统大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但未签订协议。原告组织人员经过数月的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任务。2005年1月28日,原告、被告邱某某及河南油田广源实业开发公司三方经过核算,被告邱某某应付给原告劳务费共计x.97元,并制作《恒中西区水电系统大修(邱某某)外付款结算明细表》一份。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邱某某以没钱为由推诿,并承诺等具体承建工程保修款结出后支付,2007年被告邱某某结出保修款,但仍不支付所欠款项,并推诿至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某某承建工程的收益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对外应付债务系其家庭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结算明细表三份,以证明被告邱某某下欠原告劳务费x.97元之事实。

二被告质证认为,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结算单不能说明欠原告劳务费,工程结算与劳务费之间无必然联系。

二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邱某某为该工程总承包人,将系统工程全部转包给孙运敏施工,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关系;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无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其应向孙运敏要求;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4、汪某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对于本院2008年11月20日的询调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对于本院2008年11月26日对李晓东的询问笔录,原告异议认为证人陈述与事实不符,证人未出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程量不对,是孙运敏把我介绍给被告邱某某的。二被告对笔录无异议。

依据各方举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证据做出以下认证:

对于原告举证,结合原被告无异议的本院2008年11月20日询调笔录,本院确定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关联性。

对于本院2008年11月26日对李晓东的询问笔录,本院认定与本案相互关联的内容。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邱某某作为总承包人承揽河南油田广源实业开发公司的河南油田老木工厂绿化场地大修工程,工程分三个项目三角绿地假山大修、老木工场绿化场地大修及恒中西区水电系统大修。2004年底,原告经孙运敏介绍并协调安排承揽恒中西区水电系统大修工程部分。工程于2004年5月1日顺利完工并于2004年12月经被告邱某某结算完毕,并已交工使用。工程保修款于2007年夏也已结出。恒中西区水电系统大修工程结算金额为x.97元,但原告至今未能得偿而引发此诉。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结合本案,被告邱某某为涉诉工程的总承包人,并作为乙方唯一适格代表参与同甲方的工程结算,并负责对其施工队人员总分配,从证据上看,涉诉工程甲方为河南油田广源实业开发公司,乙方为邱某某施工队,并结合其他陈述,原告忽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劳务关系是成立的,故被告邱某某应对已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的原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现查实原告负责施工部分工程结算费用为x.97元,原告确未获得报酬,故被告邱某某理应向原告支付。被告抗辩认为应由孙运敏承担支付责任,但其没有足够能够证明原告与孙运敏之间形成直接劳务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另抗辩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结合庭审查明之原告于2007年12月份向其追索及该工程保修款于2007年夏才结出之事实,本院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某某无证据证实其在该工程中之收入属个人财产,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诉确定的债务应视为二被告之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x.97元。

二、被告汪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元由二被告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万里

审判员谢文军

审判员马彦彬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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