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科创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梓园大厦718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沙科创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长沙科创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款项,被告长沙科创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偿还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科创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自愿偿还所欠原告王某某款项x元,该款分二次付清: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8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