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阜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X乡鑫铁铁矿(以下简称鑫铁铁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金佳策(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矿副矿长,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略)—X号。
上诉人鑫铁铁矿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阜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2日,鑫铁铁矿因生产急需资金,当时在该矿负责全部工作的孙长江经手向马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待铁粉售出,立即返还。孙长江给马某出具了借条,并加盖鑫铁铁矿公章。铁粉出售后,马某多次找铁矿催要借款,都被拒绝。2009年10月,孙长江出走,至今无音讯。庭审中马某提供借款借据,上有经手人孙长江签字,有鑫铁铁矿的公章;马某还提供了鑫铁铁矿在阜蒙县工
商局注册登记档案材料,上有公章印鉴,注册号为x;鑫铁铁矿存档于工商局的采矿许可证及向各局申报材料上有公章印鉴,都是与马某借据上的公章一样的材料,以此来说明鑫铁铁矿在对外使用的公章就是孙长江给马某出具借条上的公章。鑫铁铁矿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以此说明与马某提供的工商局注册登记号不符,提供了阜新华隆印章制作公司出具的证明、孙长江与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以此说明马某的债务是孙长江承包铁矿期间个人行为,与鑫铁铁矿无关。
另查明,鑫铁铁矿在阜蒙县工商局的注册登记档案中记载,鑫铁铁矿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原注册号x,该注册号于2009年3月23日重新注册号x。孙长江于2006年被安排到鑫铁铁矿,负责全面管理及生产和各项日常工作,矿上的工作人员都称孙长江为矿长。2009年,孙长江向外出售铁粉后失踪,至今无音讯。
原审法院认为:鑫铁铁矿的孙长江在负责管理铁矿工作期间,以铁矿的名义向马某借款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马某向其提供了10万元借款,而铁矿未按约定即在出售铁粉后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现对马某的请求判令铁矿偿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马某要求铁矿给付利息一节,因借据上无利息约定且审理中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于鑫铁铁矿认为其工作人员孙长江作为副矿长向马某借款的行为没有经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授权,且孙长江与王某甲有内部承包协议,向马某的借款行为是孙长江个人行为的观点,因孙长江系铁矿管理人员,他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单位承担,对于认为孙长江外逃不能查清事实,应待孙长江到庭后才能审理的观点,因马某提供借据上有孙长江的签字,还有铁矿的印章,事实清楚,所以该观点不予采信,对铁矿认为借条上的公章不能认定为是其单位公章观点,因其未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阜蒙县X乡鑫铁铁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马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给付款项,如果鑫铁铁矿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2340元,由鑫铁铁矿承担。宣判后,鑫铁铁矿不服,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不允许上诉人申请追加孙长江为第三人而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马某辩称:欠条上的章就是上诉人单位的公章,其他人的借条也是同样的章,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有借据、阜蒙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材料、县工商局存档的铁矿采矿许可证、证明、承包协议、鑫铁铁矿注册号变更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经举证、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某主张上诉人欠款有借据一张,该借据中有阜蒙县X乡鑫铁铁矿公章,并有孙长江签字,上诉人认为该公章不是鑫铁铁矿在公安部门备案、在工商局注册时的印章,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单位原注册号与现注册号曾予变更,变更前企业名称处盖章与变更后不一致,县工商局存档的鑫铁铁矿采矿许可证中印章与变更前登记印章及马某所持有的欠条中的公章一致,证明上诉人方对外曾使用过该公章,现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该公章为私刻,孙长江当时负责鑫铁铁矿管理工作,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X乡鑫铁铁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文革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崔立春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