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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郭XX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郭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冒用其妹孙××的新农合医疗本到本市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郭XX(孙某的爱人)冒充孙××的爱人魏××在孙某的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领取新农合直补报销款3167.55元。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郭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骗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名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单处罚金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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