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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任中国农业银行于镇支行行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至2010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杞县X镇支行行长工作的便利条件,三次收受霍xx提供的贿赂款4000元,孟xx提供的贿赂款5000元,据为己有,并为孟xx、孟xx、南xx等人发放了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xx、孟xx等人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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