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星,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农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姬某某因护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姬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某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