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7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盗窃于1980年被按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3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跳至曹李某平某某的住处,将房间内一部联想Y450笔记本电脑和550元现金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845元。
2、201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跳至荥阳市X路兴旺水洗厂,来到工人宿舍,将失主张某某的一部CECT-S688手机和690元现金盗走。
3、201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跳至荥阳市X路兴旺水洗厂,来到门卫室,将失主王某某裤子兜内的1670元现金盗走。
4、200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跳至客厅曹李某失主李某某家中,厅茶几上的242元现金和厨房里的一部格兰仕牌微波炉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物品价值44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0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翻墙跳至曹李某失主陈某某家中,将厨房的一台苏泊尔电磁炉、一台九阳豆浆机、一个威力牌电饭煲、一瓶奥利福豆没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磁炉239元、豆浆机319元、电饭煲30元、豆油。现电磁炉、豆浆机、电饭煲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已退还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物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归案后,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