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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尚某某、黄某丁、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占伟,河南规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春梅,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尚某某、黄某丁、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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