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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晓星,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40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404-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祁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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