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共同生育长女,取名喻某萍,2003年12月共同生育次女,取名喻某萍,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7年1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长女喻某萍由被告喻某某抚养,次女喻某萍由原告杨某某抚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征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