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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需要变更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孟征斌

二00九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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