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需要变更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孟征斌
二00九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