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新忭,上海市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晓东,上海市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0元减半为人民币1,7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徐晨平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