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浮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浮某某在明知梁XX(另案处理)卖给其的“飞科”牌电动车为盗窃的物品,仍低价购买,准备销售获利。后被获嘉县公安局徐营派出所发现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浮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梁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浮某某收购他人盗窃的物品,其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浮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浮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浮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