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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付冰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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