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付冰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