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49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尉氏县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某民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