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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过失致人重一审伤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息县X村夏某国家中二楼贴地板砖时,随意将废弃的地板砖扔出窗外,将李某芳砸伤。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芳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芳及丈夫王某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乙及亲属共赔偿李某芳住院治疗费等各项费用x元。被害人放弃了对被告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息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华东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证明、CT检查报告单、病历及出院证明、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怀照片、赔偿协议、撤诉申请、见证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徐某、刘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随意将废弃的地板砖乱扔,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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