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岗头社区第三工业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X街凯撒财富广场美美百货五楼。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