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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岗头社区第三工业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X街凯撒财富广场美美百货五楼。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深圳市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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