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39岁,住商水县X街道办事处。
被告张××,住周口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10日以被告张××已给付剩余的赔偿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梁绍梅
审判员周英杰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连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