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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39岁,住商水县X街道办事处。

被告张××,住周口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10日以被告张××已给付剩余的赔偿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梁绍梅

审判员周英杰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连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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