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4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与吕某涛(已判刑)在尉氏县X乡X村、陆医庙村等地多次盗窃玉米、花生,经鉴定,价值共计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吕某涛的供述,失主朱XX、王XX、朱一X、马XX、冯XX的陈述,证人王一X、冯一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购车收据,合格证,尉氏县大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0)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