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2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尉氏县X镇X路史XX的住处,强行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砸坏室内套间门并对韩XX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XX、韩XX的陈述,证人袁X、刘XX的证言,离婚协议书,十八里镇X村委会证明及村卫生所的处方,开封市第三师范附属小学证明,尉氏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检查结果,离婚协议书,刘某某的保证书,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