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妮鸿,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常德霖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向东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丽